
顾正义表示,该案的裁判要点包括网络游戏整体可以作为类电作品进行保护,以及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他认为,这一规则的确立,可以有效规制换皮抄袭的恶意行为受到大部分的游戏厂商的认同;而新《著作权法》实施对这一规则并没有明确的影响,在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原则下,此种保护方式已经属于比较大的进步。
对于网络游戏之间的比对,三七互娱知识产权部负责人张维维在会上表示,这还需要区分“合理的借鉴”跟“抄袭”。她指出,某一类游戏的玩法设计或者是惯常表达是属于行业智慧的结晶,只有在比对的时候区分合理的借鉴跟抄袭,才能有利于整个行业的百花齐放。
“对于抄袭的认定,如果是涉及到游戏的具体表达,例如游戏的故事情节以及这个情节对应的游戏画面,对于这些具体的表达进行了复质属于实质性重现,让玩家对于两款游戏产生了相同的游戏体验,已经超出了合理借鉴的程度,应该予以制止。”张维维说。
此外,张维维特别提到,目前国内的游戏公司在加拿大,菲律宾,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区发行的游戏,部分被境外公司进行全面复刻,如果国内游戏公司在世界各地对这些侵权行为提起多个诉讼,那将会给权利人增加了巨大的维权成本。因此她认为,如果中国法院能够给予权利人保护,那将会是对中国游戏出海的重大支持。
网络游戏虚拟物品归属权,玩家厂商应尊重意思自治
随着越来越多用户在网络上拥有文字、音乐作品,乃至各类游戏内的虚拟道具,这些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权也成为时下热点。网络虚拟财产包括许多其他类型,但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是典型。
目前《民法典》原则性地规定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但无实际规范内容,未对数据、虚拟财产涉及的权属、使用及保护规则等作出明确规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梅夏英认为,在虚拟财产的交易中理论上不应忽视运营商的主导作用,所有购买装备或网币而获得操作权限的事实都应理解为运营商提供的服务,虚拟财产的电子交易也应如是理解。他建议,在用户和游戏运营商之间,原则上应当尊重意思自治,根据合同法来加以调整保护。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胡开忠表示,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来讲,网络游戏虚拟物品实际上是一个游戏作品的组成部分,游戏道具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他指出,玩家与游戏服务商签订的网络游戏服务协议是运行游戏的前提,虚拟财产的获得和使用都以该服务协议为基础,而不能脱离协议单独存在。玩家对道具有使用权,转让游戏道具的行为属于一种债权债务转让,它们能否转让、出租和继承要看用户协议约定。
但胡开忠同时也表示,如果运营商的有关禁止条款是格式合同,那么这种约定不能够违反公平原则及其他法律强制性规定,亦不能够影响用户自身正常使用游戏服务。如果满足上述情况,则该格式合同条款是有效的,否则这个约定就存在一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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